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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刑初212号

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曲艳独任审判,代理

书记员赵熠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蔚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商场一期三楼拉夏贝尔服装店内,趁服务员不备之际,盗得该店内黑色羽绒服一件。经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羽绒服价值639元/件。2、2015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商场一期三楼拉夏贝尔服装店内,趁服务员不备之际,盗得菱形格子大衣一件。经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大衣价值1039元/件。3、2016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商场一期三楼拉夏贝尔服装店内,趁服务员不备之际,盗得兔毛针织衫毛衣一件。经湘潭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毛衣价值559元/件。4、2016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步步高商场一期三楼拉夏贝尔服装店内,趁服务员不备之际,盗得售价为269元的黑色蕾丝女式背心一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黑色蕾丝女式背心发还拉夏贝尔服装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抓获经过、对案笔录、现场照片、办案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证人林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曲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赵 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