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6639号之一
原告:张云峰,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琦,女,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陈冠笙,男,195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佩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峰与被告陈琦、陈冠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云峰与被告陈琦、陈冠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鼎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