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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6639号之一

张云峰与陈琦、陈冠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云峰,陈琦,陈冠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6639号之一

原告:张云峰,男,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琦,女,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陈冠笙,男,195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佩民,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峰与被告陈琦、陈冠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云峰与被告陈琦、陈冠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陆 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鼎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