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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286号

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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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286号

原告:陈某甲,女,1978年8月8日生。

被告:陈某乙,男,1974年5月19日生。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吴 凡

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

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