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286号
原告:陈某甲,女,1978年8月8日生。
被告:陈某乙,男,1974年5月19日生。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吴 凡
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
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