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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行初27号

王新华与昌黎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华,昌黎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322行初27号原告王新华,农民。被告昌黎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韩忠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华诉被告昌黎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利

审 判 员  马志伟

人民陪审员  王洪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