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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922号

米易县安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真理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米易县安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黄真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922号原告米易县安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顺墙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赖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真理,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米易县安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称,黄真理与其公司已于2016年3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在发放2016年2月、3月工资时,双方已协商包含了经济补偿金,被告不应重复要求。故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5918.75元。

本院认为,追索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攀枝花市2015年7月起月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米易县安宁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