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7民初670号原告万安县潞田镇银塘页岩砖厂,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负责人(投资人)温庆培。委托代理人温和让,男,成年,公民代理。委托代理人温杰丰,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国盛,男,汉族,住遂川县。
原告万安县潞田镇银塘页岩砖厂(以下简称银塘砖厂)与被告肖国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温和让、温杰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国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塘砖厂诉称,原告从事建房等工程的标砖生产经营。2009年前后,原告员工温和让经手销售标砖给被告建设的工程使用,除去已给付的砖款外,尚欠砖款106590元,有被告2009年10月9日和2009年11月30日书具的欠条为据。当时,被告言明陆续分批付清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索未果。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砖款10659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8%支付利息。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原件一张、欠条原件两张为证。被告肖国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表明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肖国盛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前后,原告在从事标砖生产经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标砖,2009年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砖款106590元。被告于2009年10月9日出具一张4万元欠条,载明:“今借到温和让砖款计币肆万元整(¥40000.00),所欠属实。”欠款人肖国盛签名确认。另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出具一张66590元欠条,载明:“今欠到温和让砖款计币陆万陆仟伍佰玖拾元整(¥66590.00),所欠属实。”欠款人肖国盛签名确认。温和让系原告方销售管理人员,也是本案原告方委托代理人之一,原告方主张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后原告多次催索被告付款,被告拒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标砖,被告未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659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月利率8‰支付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国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万安县潞田镇银塘页岩砖厂砖款计币106590元。
二、驳回原告万安县潞田镇银塘页岩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3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黎丹琪
审 判 员 李丽娟
人民陪审员 郭桂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福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