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2203号罪犯李贝贝,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清涧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陕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李贝贝犯绑架、强迫卖淫、强奸、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于2016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李贝贝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2015年10月20日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李贝贝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李贝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5日至203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强
代理
审判员 刘明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敏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