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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2352号

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慧超、倪强、贾艳芬、白浩、马忠民、赵二俊、赵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慧超,倪强,贾艳芬,白浩,马忠民,赵二俊,赵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352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701425458D。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在成,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苏慧超,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倪强,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与苏慧超是夫妻关系。被告贾艳芬,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浩,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忠民,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二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亮,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慧超、倪强、贾艳芬、白浩、马忠民、赵二俊、赵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苏慧超已将所欠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夏美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燕飞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