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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57-2号

钟伦成与刘少伟、肖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伦成,刘少伟,肖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57-2号申请执行人钟伦成,居民。被执行人刘少伟。被执行人肖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07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32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83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锋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胡孝东龙南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龙执字第457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5)龙执字第457号执行裁定书壹份受送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肖XX送达人:胡孝东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理理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