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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183号

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183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牛明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 秀

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