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183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牛明仁,濉溪县濉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 秀
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