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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383号之一

曹殿慧与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殿慧,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383号之一原告曹殿慧,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殿慧诉被告四平市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公安机关已对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殿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退还原告曹殿慧。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周晓光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