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590号原告汤X。原告汤某。法定代理人汤X。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X。法定代表人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X、汤某诉被告长沙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X、汤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X、汤某申请撤销对长沙市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X、汤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X、汤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天红
人民陪审员 彭建成
人民陪审员 李美荣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