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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919号

钱建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建青公民身份号码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424执919号被拘留人:钱建青公民身份号码:×××1511本院在执行姚向云与钱建青(2016)浙0424执9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钱建青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