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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170号之九

马军与夏永亮、张大军、沈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军,夏永亮,张大军,沈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17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马军,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永亮,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大军,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沈良林,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马军申请执行夏永亮、张大军、沈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大军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年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