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295号张弘杰,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舟山市人,身份证住址为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鲁家峙景海铭园**幢***室,现住云南省景洪市星湖湾*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X。被执行人吴晓,浙江省杭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郭桂定,浙江省杭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弘杰诉与被执行人吴晓、郭桂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弘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款500000元,判决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88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2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润光
代理
审判员 岩 三
代理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