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495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福洞镇,原暂住延吉市进学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0日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0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4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由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青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中旬的某一天14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延吉市进学街东方饺子王对面住宅楼最东侧单元102室自己居住的出租屋内,容留赵某某利用水烟壶、吸管制成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2、2016年03月末某一天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延吉市进学街东方饺子王对面住宅楼最东侧单元102室自己居住的出租屋内,容留赵某某利用水烟壶、吸管制成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并与其共同吸食冰毒。3、2016年4月12日左右下午,被告人崔某某在延吉市进学街东方饺子王对面住宅楼最东侧单元102室自己居住的出租屋内,容留赵字、孟某某利用水烟壶、吸管制成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并与其共同吸食冰毒。4、2016年4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延吉市进学街东方饺子王对面住宅楼最东侧单元102室自己居住的出租屋内,容留张某某利用水烟壶,吸管制成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5、2016年4月19日凌晨2时30分至9时30分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在延吉市进学街东方饺子王对面住宅楼最东侧单元102室自己居住的出租屋内,分别容留赵某某、孟某某利用水烟壶、吸管制成的吸毒工具,以烫吸的方式,并与其共同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吸毒人员检测报告书,指认吸毒工具、毒品的照片,检查发现两包毒品的笔录,保全吸毒工具和两包毒品的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州公安局对送检的毒品鉴定意见书,证人孟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当庭表示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崔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5月3日起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吸毒工具依法销毁,扣押的毒品等违禁品,依法上交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邓永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