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30执335号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与张士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张士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严克杰位于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被执行人张士宇,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桐规罚字第C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世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3.198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与张士宇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张志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