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19之一号
申请人:郭树峰,男,汉族,住平原县城区。
申请人:祝玉芹,女,汉族,住平原县城区。
被执行人:张洪泉,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2013)平原证经字第69号公证书,于2014年7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泉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