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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119之一号

郭树峰、祝玉芹与张洪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树峰,祝玉芹,张洪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119之一号

申请人:郭树峰,男,汉族,住平原县城区。

申请人:祝玉芹,女,汉族,住平原县城区。

被执行人:张洪泉,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公证处(2013)平原证经字第69号公证书,于2014年7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洪泉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怀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