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于凤东。
被执行人:熊传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熊传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