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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900号

于凤东与熊传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凤东,熊传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于凤东。

被执行人:熊传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熊传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