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春。被执行人兴隆县骏达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海春与被执行人兴隆县骏达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1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志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