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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829号

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829号被执行人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国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6276.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中明

审判员 :黄志刚

审判员 :王晓玫

书记员 : 张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