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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416号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季阿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季阿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芳芳,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季阿三,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阿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阿三有浙B×××××机动车一辆,已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查封(待扣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季阿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开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