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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84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巫鹏、涂莉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巫鹏,涂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王慧,行长。

被执行人:巫鹏,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涂莉莉,女,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巫鹏、涂莉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