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753号
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650号碧湖山庄玉桂苑8号。
法定代表人:毛军波,总经理。
被告:林伟。
被告:江敏霞。
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伟、江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