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004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叶涛(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60的存款人民币220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