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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栖执字第508号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海阳市建新水库管理所,赵吉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阳市建新大理石厂。被执行人海阳市建新水库管理所。第三人赵吉星,山东省肥城市老城镇杨庄村49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建新大理石厂、海阳市建新水库管理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将(2006)海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书上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赵吉星,于2013年10月17日通知了债务人,又于2016年7月1日向债务人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第三人赵吉星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经审查,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赵吉星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赵吉星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以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