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83号申请人宋金轩,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姚会国,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被申请人雷燕鸽,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申请人宋金轩与被申请人姚会国、雷燕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金轩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姚会国、雷燕鸽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宋金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宋金轩名下位于涧西区建设路114号13幢3-7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2587**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姚会国、雷燕鸽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