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财保183号

申请人宋金轩与被申请人姚会国、雷燕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金轩,姚会国,雷燕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83号申请人宋金轩,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姚会国,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被申请人雷燕鸽,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申请人宋金轩与被申请人姚会国、雷燕鸽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宋金轩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姚会国、雷燕鸽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宋金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宋金轩名下位于涧西区建设路114号13幢3-7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002587**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姚会国、雷燕鸽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