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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998号

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邵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998号原告邵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吴某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安县。本院在审理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