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606号原告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吴寿江,四川省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熊道松,四川省万源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徐某诉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盛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川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