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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行申390号

人罗桂芹与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行政处罚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桂芹,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3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桂芹,女,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马庄街道**号。

委托代理人:张钟海,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

法定代表人:燕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挺,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哲,该局民警。再审申请人罗桂芹因诉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行终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桂芹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没有上访行为,也未扰乱公共秩序,其认定申请人到中南海周边上访无事实根据;

一、二审判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在证据认定上自相矛盾;2、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申请人曾申请一审法院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调取训诫书的全部案卷材料,而法院却在咸阳驻京信访工作组核实,属程序违法。故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提交意见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2015年3月6日,申请人赴京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训诫,随后北京警方将申请人移交咸阳市公安局驻京工作组。对该事实,有其本人供述、随身携带的上访材料、训诫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2、涉案处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经过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义务、听取并复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相关人员,程序合法。其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罗桂芹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罗桂芹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区非正常上访的事实,有询问笔录、训诫书、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一、二审判决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一、二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中南海附近上访,其主观上是为了“制造影响,引起注意”,在非信访接待部门上访其行为属于涉访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对罗桂芹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并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亦无不当。综上,罗桂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罗桂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琪

代理

审判员  贾黎明

代理

审判员  周晓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