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先林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李畋社区。投资人:黄先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小江印刷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中和镇小江村。投资人:张功书。
原审
被告:黄先林。
上诉人浏阳市先林花炮厂因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小江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向浏阳市先林花炮厂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因上诉人浏阳市先林花炮厂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浏阳市先林花炮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学里
代理
审判员 高 进
代理
审判员 孟宝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