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221号
原告:聂庆,男,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陈昌林,男,1961年出生,汉族。
被告: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原告聂庆与被告陈昌林、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聂庆负担。
审判员 彭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