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民初1221号

原告聂庆与被告陈昌林、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聂庆,陈昌林,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221号

原告:聂庆,男,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陈昌林,男,1961年出生,汉族。

被告: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原告聂庆与被告陈昌林、贵州华腾环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聂庆负担。

审判员  彭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