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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197号

尹广位与钱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尹广位,钱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197号

原告:尹广位。

委托代理人:傅根强,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广位与被告钱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钱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广位负担。

审 判 员 宛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