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197号
原告:尹广位。
委托代理人:傅根强,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广位与被告钱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钱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广位负担。
审 判 员 宛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周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