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189号
原告:谢满意,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
被告:康彬,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
被告:余德华,男,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
被告:阮卫东,男,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满意与被告康彬、余德华、阮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满意以已与被告康彬协商,由被告康彬负责偿还全部租赁费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德华及被告阮卫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满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满意撤回对被告余德华及被告阮卫东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欢
代理
审判员 毛 博
人民陪审员 黄让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