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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6民初189号

原告谢满意与被告康彬、余德华、阮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满意,康彬,余德华,阮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6民初189号

原告:谢满意,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

被告:康彬,男,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

被告:余德华,男,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

被告:阮卫东,男,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满意与被告康彬、余德华、阮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满意以已与被告康彬协商,由被告康彬负责偿还全部租赁费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德华及被告阮卫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满意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满意撤回对被告余德华及被告阮卫东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欢

代理

审判员 毛 博

人民陪审员 黄让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