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1民初2269号

王亚东诉刘八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亚东,刘八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2269号原告王亚东,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刘八喜,男,43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本院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亚东与被告刘八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八喜已将欠款全部给付,故原告王亚东于2016年0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八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东撤回对被告刘八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东承担。

审判员  佟永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五 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