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08**民初3400号原告胡某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含瑞,汶上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福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令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