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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037之三

吴大敏与汪志、蒋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大敏,汪志,蒋小英,铜陵双兔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037之三

申请人:吴大敏。

被执行人:汪志。

被执行人:蒋小英。

被执行人:铜陵双兔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汪志。申请人吴大敏与被执行人汪志、蒋小英、铜陵双兔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汪志、蒋小英、铜陵双兔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铜陵金球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系蒋小英个人独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小英名下财产叁佰肆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牧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