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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刑初2970号

廖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刑初297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出生于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峨边彝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6)2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荆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去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中海万锦东苑北门对出路段,见被害人蒋某独自行走,于是从后面上前抢其挂包并将其拉倒在地。蒋某紧按挂包不放并大声呼救,廖某用口咬蒋某左手背。蒋某松手后,廖某把挂包(内有三星手机2台、钱包装有现金1280.5元、银行卡等物)抢走并逃跑,期间被万锦东苑的保安员抓获。经查,涉案物品已发还蒋某。归案后,廖某交代了上述经过。经鉴定,被抢三星S7898I手机1台、三星J7008手机1台、粉红色挂包1个、黑色钱包1个,核价共计1184元。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左手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健康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廖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廖某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廖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

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俊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