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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5刑初74号

骆岳林、李国涛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骆岳林,李国涛,艾荣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5刑初74号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岳林,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文盲,家住。因本案于2015年9月2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国涛,男,1997年8月7日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因本案于2015年9月2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被告人艾荣堂,男,1997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11月2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1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艾荣堂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勾坤嬉、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艾荣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骆岳林、艾荣堂伙同王朝纪(另案)窜至马关县坡脚镇马夹冲村委会梁子寨上寨集体会议室门口,将被害人王某2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970元的红色本田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将车骑至文某亚龙都市花园旁销赃,得币1500元被三人均分挥霍。2.2015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艾荣堂伙同王某1窜至文某市东山乡小马厂中交二航局项目部门口路边,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人民币7000元盗走,被盗现金被二人均分挥霍。3.2015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骆岳林伙同王朝纪窜至马关县坡脚镇马房村委会者米村小组,将被害人简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080元的红色本田摩托车盗走。4.2015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骆岳林、艾荣堂伙同王朝纪窜至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干河村文都二级公路旁,将被害人马某2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130元的红色本田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将该车骑至麻栗坡县大坪销赃,得币1500元被三人均分。5.2015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骆岳林伙同王朝纪窜至马关县马白镇信合路180号门前,将被害人杨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590元的红色新大洲牌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王某1丢失。6.2015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骆岳林伙同王某1窜至砚山县江那镇汇华酒店停车场门口,将被害人罗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将车内一部价值人民币1230元的黑色三星牌S4手机及一包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大重九香烟盗走。7.2015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国涛伙同王某1窜至砚山县江那镇兴电小区大门口,将被害人宋某停于该处的一辆丰田普拉多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将车内价值人民币138元的6包软云香烟和人民币100元盗走。8.2015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伙同王朝纪窜至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泰康小区希尔酒店门口,将被害人顾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将车内价值人民币1360元的印象香烟、红河道香烟盗走,后三人又在该处将被害人周某的一辆丰田普拉多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价值人民币2470元的大重九香烟、印象香烟盗走,后三人将被盗香烟销赃至文某市兴隆街礼品回收店。9.2015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骆岳林伙同王某1窜至大理市下关镇万花路下段鸿翔汽修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4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路虎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价值人民币3980元的中华香烟、印象香烟及人民币200元盗走;后又窜至大理市大理古城双鹤路杨家小院门前,将被害人胡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丰某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的人民币1300元盗走,后二人将被盗香烟销赃至文某市兴隆街礼品回收店。10.2015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伙同王某1窜至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路中医院侧门,将被害人古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040元的黑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三人窜至马白镇骏城路某广场对面壮品骡子肉馆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1400元的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又窜至马白镇安平广场旁的骏城路后排1号门口,将被害人王某3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大众桑塔纳轿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四条印象香烟盗走。后三人将被盗香烟销赃至文某市兴隆街礼品回收店。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将盗窃的二辆摩托车骑至麻栗坡县大坪镇销赃时,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该二辆车已退还被害人古某和黄某。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事实成立,所列证据是: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王某2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骆岳林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艾荣堂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骆岳林盗窃十二次,盗窃财物价值计人民币6025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国涛盗窃六次,价值26908元;被告人艾荣堂盗窃三次,价值19100元,被告人李国涛、艾荣堂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被告人均属多次盗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艾荣堂曾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九日,具有劣迹,在刑罚上,建议对被告人骆岳林在五年零八个月至七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国涛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艾荣堂在一年零八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艾荣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所列证据、指控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认罪,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骆岳林、艾荣堂伙同王朝纪(另案)窜至马关县坡脚镇马夹冲村委会梁子寨上寨集体会议室门口,将被害人王某2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970元的红色本田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将车骑至文某亚龙都市花园旁销赃,得币1500元被三人均分挥霍。2.2015年7月16日中午,被告人艾荣堂伙同王某1窜至文某市东山乡小马厂中交二航局项目部门口路边,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人民币7000元盗走,被盗现金被二人均分挥霍。3.2015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骆岳林伙同王朝纪窜至马关县坡脚镇马房村委会者米村小组,将被害人简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080元的红色本田摩托车盗走。4.2015年7月25日中午,被告人骆岳林、艾荣堂伙同王朝纪窜至文山市开化街道办事处干河村文都二级公路旁,将被害人马某2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130元的红色本田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将该车骑至麻栗坡县大坪销赃,得币1500元被三人均分。5.2015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骆岳林伙同王朝纪窜至马关县马白镇信合路180号门前,将被害人杨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590元的红色新大洲牌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王某1丢失。6.2015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骆岳林伙同王某1窜至砚山县江那镇汇华酒店停车场门口,将被害人罗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将车内一部价值人民币1230元的黑色三星牌S4手机及一包价值人民币100元的大重九香烟盗走。7.2015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国涛伙同王某1窜至砚山县江那镇兴电小区大门口,将被害人宋某停于该处的一辆丰田普拉多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将车内价值人民币138元的6包软云香烟和人民币100元盗走。8.2015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伙同王朝纪窜至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泰康小区希尔酒店门口,将被害人顾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后,将车内价值人民币1360元的印象香烟、红河道香烟盗走,后三人又在该处将被害人周某的一辆丰田普拉多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价值人民币2470元的大重九香烟、印象香烟盗走,后三人将被盗香烟销赃至文某市兴隆街礼品回收店。9.2015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骆岳林伙同王某1窜至大理市下关镇万花路下段鸿翔汽修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4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路虎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价值人民币3980元的中华香烟、印象香烟及人民币200元盗走;后又窜至大理市大理古城双鹤路杨家小院门前,将被害人胡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丰某牌越野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的人民币1300元盗走,后二人将被盗香烟销赃至文某市兴隆街礼品回收店。10.2015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伙同王某1窜至马关县马白镇园中路中医院侧门,将被害人古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8040元的黑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三人窜至马白镇骏城路某广场对面壮品骡子肉馆门口,将被害人黄某一辆价值人民币11400元的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三人又窜至马白镇安坪广场旁的骏城路后排1号门口,将被害人王某3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大众桑塔纳轿车车窗玻璃撬开,将车内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四条印象香烟盗走。后三人将被盗香烟销赃至文某市兴隆街礼品回收店。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将盗窃的二辆摩托车骑至麻栗坡县大坪镇销赃时,被麻栗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该二辆车已退还被害人古某和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艾荣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说明、网上比对说明、文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2、简某、马某2、杨某、罗某、宋某、顾某、周某、李某4、胡某2、古某、黄某、王某3、李某2的陈述;被告人骆岳林、李国涛、艾荣堂的供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岳林在2015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8日期间,先后在文某市、马关县、砚山县、大理市下关镇等地实施盗窃十二次,价值人民币60250元,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国涛在2015年9月3日至同年9月18日期间,先后在文某、马关、砚山等地实施盗窃六次,价值人民币26908元,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艾荣堂在2015年7月14日至同年7月25日期间,先后在马关、文某等地实施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19100元,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三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骆岳林盗窃十二次,价值6025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国涛盗窃六次,价值26908元,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艾荣堂盗窃三次,价值19100元,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国涛、艾荣堂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地位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属多次盗窃,依法应从重考虑,被告人艾荣堂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5年11月25日被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有劣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三被告人属多次盗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属坦白,被告人艾荣堂有劣迹的量刑情节成立,对被告人李国涛、艾荣堂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骆岳林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依法调整。据此,本院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岳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李国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

三、被告人艾荣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富奖

审 判 员  陆永兴

人民陪审员  郭传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兴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