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221号原告郝永贵,男,汉族,生于1936年5月27日,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邹维高(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润,女,汉族,生于1971年5月6日,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郝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21日,无业,住济南市原告郝永贵诉被告张广润、郝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郝永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2014年10月14日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郝永贵与被告郝军系父子关系,被告郝军与张广润系夫妻关系。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房屋为郝永贵所有。郝永贵到房产登记主管部门查询得知,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房屋于2014年11月3日依据2014年10月14日签订的一份《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变更登记在被告张广润和郝军名下。但郝永贵从未签订过该《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由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永贵关于确认《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效力的诉讼请求,本院已经在(2015)历城民初字第3583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郝永贵系(2015)历城民初字第3583号案的被告,在该案中郝永贵委托了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并领取了裁判文书。原告郝永贵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的效力,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永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