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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1680号

张建新与被执行人王亮、张晓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新,王亮,张晓雪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168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亮,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张晓雪,女,1992年6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2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王亮、张晓雪给付原告张建新2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建新与被执行人王亮、张晓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亮、张晓雪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北初字第02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张庆瑞

审判员  郭志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