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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7执406号

安换有、苏引翠诉张巨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换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安换有,男,生于1943年7月25日。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号。

负责人:史晓玲,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晓磊,男,生于1991年9月13日,身份证号6103231991********,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188号院1层1号。安换有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解生效后,权利人安换有依据(2015)陇民初字90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之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职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陕C551**号中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安换有经济损失医疗费6000元(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8400元,护理费2100元,鉴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6345.60元,交通费40元,车辆维修费1140元,共计25625.60元,并申请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延迟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安换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安换有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25625.60元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满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智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