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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0325号

苏树梅与赵敬东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树梅,赵敬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325号申请执行人苏树梅,被执行人赵敬东,苏树梅申请赵敬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树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崔学军助理

审判员  王 杭助理

审判员  浦连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明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