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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236号

王会兰与王录刚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会兰,王录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36号申请人王会兰,女,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王录刚,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申请人王会兰因被申请人王录刚驾驶的车辆将其撞伤而未获赔偿,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录刚所有的陕KX**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该车辆现停放于神木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亚萍所有的陕KX**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录刚所有的陕KX**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

二、对担保人王亚萍所有的陕K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财产所有权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项晓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