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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初1910号

李艳娟诉冯爱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1910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史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