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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5951号

柳啸与刘永兴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啸,刘永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951号

原告:柳啸。

被告:刘永兴。

原告柳啸与被告刘永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柳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丹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盛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