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951号
原告:柳啸。
被告:刘永兴。
原告柳啸与被告刘永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柳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丹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盛玲玲 微信公众号“”
柳啸与刘永兴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5951号
原告:柳啸。
被告:刘永兴。
原告柳啸与被告刘永兴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柳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丹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盛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