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福星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依据(2015)冀民三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福星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回对西宁汇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冀民三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