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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民终1096号

梁枚新与陈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炳芳,梁枚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1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炳芳,女,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公民身份号码:×××2728。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枚新,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公民身份号码:×××1026。

委托代理人:李雄才,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宇玲。

上诉人陈炳芳因与被上诉人梁枚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定本案上诉受理费应为813元。本院依法根据陈炳芳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告知陈炳芳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813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该法院专递因陈炳芳地址不详及无人接听电话而于2016年7月19日被退回,陈炳芳提供的联系电话也不能接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本院出具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于2016年7月19日视为送达,但陈炳芳至今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超过指定缴费期限,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炳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静芳

审 判 员  谢启杰

代理

审判员  罗惠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余曼瑄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