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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510号之一

谢利明与李红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利明,李红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5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利明,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毅,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2013)定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红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毅在赣州银行定南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冻结方式:只进不出,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化斌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李 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科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