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604-1号原告郭某。被告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房屋进行查封,并自愿提供了李某某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王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并查封李某某名下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某的房产(房产证号:XX**),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李某某的房产(房产证号:XX**),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