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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604-1号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康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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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604-1号原告郭某。被告康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的房屋进行查封,并自愿提供了李某某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王某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并查封李某某名下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某的房产(房产证号:XX**),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李某某的房产(房产证号:XX**),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